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0年度,652號
SLEM,100,士簡,652,201111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52號
被   告 許順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128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順清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 刑2 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 1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范煥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