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620號
被 告 潘清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9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清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頁最後1行「0.66毫克」,更正 為「0.81毫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