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0年度,439號
CYEV,100,嘉簡,439,201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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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439號
即 被 告 方心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柳營區農會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法定程
式,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上開事項,惟此為得補正事項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為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應表
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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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