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303號
即 原 告 鄧博元
即 被 告 羅芳源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35,552元(計算式:6.8×1,300+23.12×1,179=35,
55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