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0年度,189號
CYEV,100,嘉簡,189,201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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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89號

法定代理人 吳再富

即 原 告 魏桂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520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均為新台幣)
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判決判命應返還坐落嘉義縣中埔鄉○○
○段35-2地號土地面積344 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330 元,故上訴人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依占用土地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如下:占用面積344㎡×
每平方公尺330元×=113,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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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