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373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朱玉仁
被 告 陳維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