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31號原 告 林忠毅 陳昀婕被 告 楊義輝 楊黃春英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複代理人 黃慧美 住彰化縣員林鎮○○街18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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