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0年度,31號
OLEV,100,員簡,31,201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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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簡字第31號
原   告 林忠毅
      陳昀婕
被   告 楊義輝
      楊黃春英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複代理人  黃慧美  住彰化縣員林鎮○○街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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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