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0年度,240號
NTEV,100,投簡,240,201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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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投簡字第24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朝卿
被   告 曾欽梧
      曾慧瑛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第一四0一之一地號、地目旱、面積八九點八五平方公尺土地;及坐落同段第一四0五之一地號、地目雜、面積六五點三七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一萬分之五十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第1401之1地號 、地目旱、面積89.85平方公尺土地;及坐落同段第1405之1 地號、地目雜、面積65.37平方公尺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各50/10000為訴外人曾楸楊所有,原告於民國87年間為施作 「南投市軍功寮溪 (樟平溪)堤防護岸工程」,約定以土地 價購而非徵收方式由原告取得土地所有權,原告於87年間通 知土地所有權人到臺灣銀行南投分行領取價購土地之價金, 而曾揪楊已於87年4月21日領取原告給付之土地價購價金, 原告業已支付價金完畢。惟訴外人曾揪楊已過世,曾松柏曾松健、曾靜、曾松竹及被告曾欽梧曾慧瑛為其法定繼承 人並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然被告曾欽梧曾慧瑛迄今尚未 配合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原告爰依土地協議價購 之法律關係,提起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同意書、南投市軍功寮溪 ( 樟平溪)堤防護岸工程用地所有權姓名地址分類表、南投 縣政府函、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南投縣政府辦理徵購土地案 件業戶領取各項補償費聯單、用地補償費暨加成補償金/獎 勵金印領清冊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土地協議價購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移 轉如主文第1項所示土地所有權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末原告因本件訴訟,支出裁判費1,000元,而本件被告既受 部分敗訴判決,本院認被告應負擔全部之訴訟費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就本件之訴訟費用,依職權併 予裁判。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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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