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144號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丁曰德
李秉修
被 告 王心柔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