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埔小字第106號
法定代理人 廖使文
訴訟代理人 廖遠欽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經第三人宏保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引進至 原告中心從事照護工作,惟於聘僱契約存續中,被告竟於民 國99年8月27日未經原告同意逕自逃跑,依養護機構類外籍 監護工之監護工契約書第3條第5項第5點約定,乙方(被告 )預繳之稅金,如果被告發生逃跑時,被告同意將所有預繳 稅金及其他儲蓄金歸為甲方(原告),當作對原告之損失賠 償。而被告於聘僱期間,未經原告同意即離去服務地點且行 蹤不明,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向被告請求帳戶內儲蓄金新 台幣(下同)25,857元。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居留證、通報記錄、養護機構類 外籍監護工之監護工契約書、入出境資訊等件為證,自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25,857元及自99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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