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救字,100年度,11號
NHEV,100,湖簡救,11,201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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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唐麗琴
法定代理人 黃雯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100 年度湖勞簡字第9 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差額等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資力審查詢問表 等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財產所得資料查核 結果,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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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