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0年度,790號
NHEV,100,湖小,790,201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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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小字第790號

法定代理人 徐雲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十至十二樓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前揭三位區分所有權人辭任
第六屆管理委員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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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