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100年度,490號
NHEM,100,湖簡,490,201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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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490號
被   告 凌榮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凌榮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陸只,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組、分裝匙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1、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本院參酌被告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 度、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塑膠袋陸只,因含微量無法磅秤 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沒收銷燬之;吸食器貳組、分裝匙壹支,係被告所有,且供 犯罪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 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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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