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693號
CLEV,100,壢簡,693,201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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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93號
法定代理人 范麗娟
訴訟代理人 陳秀宜
兼法定代理 謝夢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一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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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