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救字,100年度,6號
SJEV,100,重小救,6,2011110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香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法律扶助 ,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 ,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 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影本以為釋明,是其聲 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1/1頁


參考資料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