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714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
複訴訟代理 方添榮
被 告 錢碧雲
錢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何佩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