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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0年度,1011號
SJEV,100,重小,1011,201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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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011號
法定代理人 梁天來
訴訟代理人 陳介石
被   告 洪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3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民國 100年10月27日當庭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38,700 元及自 100年7月2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0計算之利息,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 規定,自應准許之。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為其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每月管理 費1,290元,96年8月至12月、97年1月至8月、99年1月至100 年5月,共30個月,被告未繳管理費,共積欠原告管理費38, 700 元。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原告之用意係要被告給付管 理費,查被告亦有搭乘社區電梯,而電梯之保養費用係自管 理費支出,是被告自有給付管理費義務等語。爰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管理費38,700元及自100年7月2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因社區廢水排放管線老舊, 致大量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排水溝,使被告所有房屋長 期受有該排水溝所散溢出惡臭沼氣所苦,又新北市五股區公 所於99年5 月24日至社區會勘,會勘結果亦認「㈠飛翔台北 社區化糞池因底下地基鬆動及管路老舊致污水排放產生惡臭 擾鄰乙事,請管委會確實督促委外廠商依合約內容作好排放 標準,以免民怨。㈡請飛翔台北社區管委會協調住戶分攤管 路施作經費,儘速施作化糞池固定管線排入污水下水道處理 廠,統一作處理以達到排放標準排放。」,是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規定,原告自負有修繕維護廢水排放管



線之義務,詎原告迄未修繕等語置辯。
四、本院之判斷:被告就其未繳96年8月至12月、97年1月至8 月 、99年1月至100年5月,每月1,290元,共計38,700元之管理 費乙節不爭執,惟以前詞置辯。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 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 源為區分所有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而共用部分 、約定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 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 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 項第2款、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 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分擔之費用已逾二期 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 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同條例第21條亦有明文,是以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有向管 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之義務,係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第 10條第2 項所規定,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或基於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非基於住戶與管理委員會間之契約 ,是以管理委員會之管理義務及住戶之繳交管理費義務,既 非因契約互負債務,被告自不能以原告未進行化糞池固定管 線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施作工程影響其住居安寧等管理問題為 由,而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況原告業已將上開污水重力流改 管工程發包予祥剛有限公司施作乙節,亦有污(廢)重力流 改管工程契約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則被告前揭所辯,並不 能執以作為拒繳管理費之事由,是其抗辯,不足採信。五、從而,原告依上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38,700元及自100年7月26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7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 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 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 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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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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