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0年度,441號
FSEV,100,鳳補,441,201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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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41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上列原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9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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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