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0年度,400號
FSEV,100,鳳補,400,201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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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4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10,7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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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