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勞訴字,100年度,1號
FSEV,100,鳳勞訴,1,2011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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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勞訴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陳鏡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月、黃月娥因本院100 年度鳳勞訴字第
1 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 年11月16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 下同)4,799,017元( 即本訴之上訴利益為443,888 元及反訴
之上訴利益為4,355,129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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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