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租約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0年度,256號
KSBA,100,訴,256,201112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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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參加人 林傳南
張土葛等與台南市官田區公所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
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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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