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880號
KSEV,100,雄補,1880,201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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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880號
原 告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惟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長達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曹盛道許福堂發支付命令,惟許福堂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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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游鐵高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