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0年度,1752號
KSEV,100,雄補,1752,201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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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52號
原 告 黃上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宇芬夏松喬
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繳裁
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7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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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