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2739號
KSEV,100,雄簡,2739,201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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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739號
原 告 陳國基
許永芳
鐘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雪麗舞廳有限公司等3 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400元,惟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170 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予原告,卻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之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亦無法得知原告是否繳
納足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之證明(即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或其現值證明)
,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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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雪麗舞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