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2444號
KSEV,100,雄簡,2444,201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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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蔡金葉
訴訟代理人 洪其雄
      陳鷺山
被   告 總吉祥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武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雄簡字第244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 年12月27日上午11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9
日下午3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以總贏企業機構之名義與原告簽訂合約書, 委託原告承管地點為高雄市○○區○○路191 號之處所,期 間自國95年9 月25日起至96年9 月25日止為期1 年,管理費 用每月結算乙次。惟自95年9 月起至12月2 日止,被告應給 付原告之管理費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92,484 元,被告僅 給付部份款計51,600元,其餘用以支付部份款項之支票屆期 經提示亦遭退票,迄今尚積欠140,884 元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提出綜合服務契約書、駐衛管理服務費報價單、支票暨退 票理由單各1 紙、管理費明細、統一發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9年度易字第833 號刑事判決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智媚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50元
合計 1,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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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吉祥國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