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1767號
KSEV,100,雄簡,1767,2011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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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
上 訴 人 旭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燦
訴訟代理人 陳聯進
被 上訴 人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訴訟代理人 賴正庭
      張政宏
      邱語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 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0 年11月2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12月19 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同年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 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1 項、第 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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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