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2008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柯易賢
被 告 詹錦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一月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