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0年度,50號
KSEV,100,司雄補,50,201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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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50號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
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
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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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