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聲字,100年度,322號
KSEV,100,司雄聲,322,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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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聲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 對 人 溫秉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所
為之准予公示送達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第三行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劉嘉獎」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 亦有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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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