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0年度,559號
FYEV,100,豐補,559,201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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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559號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3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1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王家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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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