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張清山
張清海
張清容
張慶豐
張正宗
張建聰
張茂林
張茂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大雅區公所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7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