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42號原 告 蘇蒼錦複 代理人 林柏壽 林蕙姿被 告 林智巍 陳麗雲訴訟代理人 江安吉 林常富 謝廖蕙翠 王圓如 陳有助 鄭米源 魏文亮 蔡茂舜 魏永墉訴訟代理人 蘇林素妙被 告 蔡來有 蔡金源 蔡委澐 詹樹松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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