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0年度,491號
FYEV,100,豐小,491,2011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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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491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林錦田
      王建中
被   告 游濱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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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