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虎小字第143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連弘學
被 告 陳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零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