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268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昶何
被 告 潘淑媛
被 告 潘姵臻
上列當事人100 年度花小字第268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 年12月16日下午4 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
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點呼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潘淑媛、被告潘姵臻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零壹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
法 官 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 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