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104號
KSDV,99,重訴,104,20111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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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鄭志強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律師
相 對 人 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劉勇成於原告對被告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拆屋還地事件時,為被告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應為被告之元冠通運 股份有限公司,因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劉勇成,暨董 事劉譽羲劉李雪,分別於100 年8 月30日、10 0年11月23 日,具狀辭去董事長及董事職務,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恐致延遲訴訟將使之受損害各情,有陳報狀3 份在卷可稽 ,聲請人聲請選任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為有 理由。
二、茲因劉勇成原為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元冠通 運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最為熟悉,爰任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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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冠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