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銘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淑華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26號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系爭不動產移轉價金新臺幣(下同)27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 萬1,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維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