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吳鄞麗雪
高英智
高育群
王森泉
被 上訴人 陳耀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
18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41,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64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