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962號
KSDV,100,除,962,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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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徐秀美
代 理 人 朱旭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裁 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 ,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復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 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 2 張,前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該 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4 月26日寄存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 於100 年4 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大紀元時報,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並於100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系爭股票,經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提出100 年4 月30日大 紀元時報1 份為憑,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32 7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之100 年12月16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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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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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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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D 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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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 NX 0000000-0 │股票 │1 │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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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