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939號
KSDV,100,除,939,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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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39號
聲 請 人 黃慶來
代 理 人 樂明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0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 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掛失止付 ,及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28 號公示催告,且聲請 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0 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 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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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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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同元機械工程│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3,000元 │100年5月10日 │QU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大樹│3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億發工程行即│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8,750元 │100年4月30日 │NZ473938 │ │
│ │黃素月 │業銀行大發│0 │ │ │ │ │
│ │ │分行 │ │ │ │ │ │




├──┼──────┼─────┼──────┼────────┼───────┼──────┼───┤
│003 │億發工程行即│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8,350元 │100年4月30日 │NZ473937 │ │
│ │黃素月 │業銀行大發│0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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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