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920號
KSDV,100,除,920,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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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0號
聲 請 人 藍晨年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附表所示支票於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1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刊登於100 年5 月13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 催字第418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5 月13日刊 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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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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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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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全美飲食店 │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44,400元 │100年3月25日 │AA0000000 │ │
│ │吳祈成 │業銀行北鳳│ │ │ │ │ │
│ │ │山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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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