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3號
KSDV,100,重訴,53,20111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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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明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麗來藝術印刷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8,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3,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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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麗來藝術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