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53號
KSDV,100,重訴,53,2011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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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麗來藝術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耀唐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明杰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2,0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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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麗來藝術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