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帥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上訴人與康宗銘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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