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黃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吳敏貞間請求撤銷處分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
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