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處分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42號
KSDV,100,訴,942,2011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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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黃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區漁會吳敏貞間請求撤銷處分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繳裁判費
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黃宣撫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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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