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秦昌國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周俊宗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1 日本院民事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
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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