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769號
KSDV,100,訴,1769,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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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69號
原   告 秦昌國
訴訟代理人 羅佩秦
被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黃睿煬
被   告 周俊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 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15條 第1 項、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當 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 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並排斥其他審判 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連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周俊宗於民國98年1 月1 日2 時 許,因執行職務駕駛車牌號碼RX-620號營業用半聯結車(下 稱系爭半聯結車),沿國道1 號外側車道由南往北行駛,途 經國道1 號北向車道254 公里處(即嘉義地區),因未注意 車前狀況,於切換車道時,先猛踩煞車,再逕由外側車道緊 急駛入中線車道,適逢訴外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秦丕俊駕 駛車牌號碼561-ZD號營業用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搭載原 告,沿國道1 號中線車道由南向北行經該處之際,遭周俊宗 所駕駛之半聯結車自後方追撞系爭車輛,造成原告受重傷住 院(下稱系爭車禍),原告因而依民法第184 條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3,500,000 元,惟系爭車禍發生地 點在嘉義,被告中連公司址設台中,被告周俊宗戶籍設在台 南市,又兩造於本院調查中均同意以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61、62頁),從而,本件應以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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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