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643號
KSDV,100,訴,1643,2011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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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陳美蓁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蕙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茲
據上訴人請求部分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新台幣
(以下同)40萬元等語,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6450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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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