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43號
上 訴 人 陳美蓁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蕙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茲
據上訴人請求部分廢棄原判決、並命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新台幣
(以下同)40萬元等語,據此核算其應繳裁判費為6450元,然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