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17號原 告 林貞雄 王田村被 告 陳秀裡 陳紀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變更公司負責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七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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