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820號
TCEV,91,中簡,820,200203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帝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萬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零陸佰零陸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壹
仟貳佰零叁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陸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
臺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
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
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